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重大战略部署,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为各类对江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申报高级职称开辟“绿色通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江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突出贡献人才,是指具有特殊潜质、在某一专业领域成果显著、知名度高、社会和业内认可,特别是能够作出原始性发现、颠覆性创新、“0-1”技术突破、解决“卡脖子”问题、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为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有突出贡献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论文、继续教育等限制,按本办法申报评审相应的高级职称。
第四条 有突出贡献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坚持科学人才观,创新人才评价机制,破除论资排辈的思想观念,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鼓励创新、超越和探索,不拘一格选拔人才。
第五条 实行“以考代评”的职称和卫生系列职称不纳入评审范围。实行“考评结合”的职称,需按要求取得考试合格成绩后方可申报,其中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需在其现有职称层级基础上逐级申报。申报评审有从业准入要求的职称,须先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六条 事业单位有突出贡献人才申报高级职称不受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限制,评审通过取得相应职称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在本单位相应岗位没有空缺的情况下,可为其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予以聘用,待岗位空缺时及时纳入常设岗位管理。
第七条 有突出贡献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八条 有突出贡献人才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科研、学术方面无不良诚信问题;
(二)具备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考核推荐,可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
(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五);
(二)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三)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
(四)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中国专利银奖(个人排名前二)1项,或中国专利优秀奖(个人排名前二)2项;
(五)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六)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
(七)获得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奖(以《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整改总体方案》公布的调整后奖项为准)一等奖的主创或主演人员(个人排名第一);
(八)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及以上项目研究计划负责人;
(九)国家青年科学基金项目A类或B类获得者;
(十)担任全国(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主任一年以上,并取得突出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十一)在我省研发生产的技术装备被认定为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发人员(个人排名前三);
(十二)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奖选手及其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仅限1名);
(十三)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个人排名前五)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1项;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2项;
(十四)获得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十五)获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十六)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技术,研发并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新工艺、新发明、新品种、新技术等成果(单项)在生产中转化应用,近三年年均新增产值3000万元以上或年均新增上缴税金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完成人(需提供发明专利或成果证书,成果转化登记及针对该成果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的相关销售、税务或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并能证明本人为第一完成人)。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考核推荐,可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
(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七);
(二)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三)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中国专利优秀奖(个人排名前二),或省级专利奖(个人排名前二)2项;
(四)获得中国(或国外发达国家)发明专利授权4项(个人排名前二),并累计实现成果转化100万元以上(需提供发明专利授权证书,专利转让合同或针对该专利运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的相关销售、税务或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并能证明本人为第一或第二完成人);
(五)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六)获得国家级动植物新品种审定(个人排名前三);
(七)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成果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八)获得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奖(以《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整改总体方案》公布的调整后奖项为准)二等奖的主创或主演人员(个人排名第一);
(九)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五)1项,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1项;
(十)获得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2项;
(十一)担任省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产业创新中心主任一年以上,并取得较好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十二)在我省研发生产的技术装备被认定为江西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发人员(个人排名第一);
(十三)担任江西省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江西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江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研发部门主要负责人三年以上,对公司技术创新有较大贡献;
(十四)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者,世界技能大赛银牌或铜牌获奖选手及其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仅限1名),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
(十五)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技术,研发并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新工艺、新发明、新品种、新技术等成果(单项)在生产中转化应用,近三年年均新增产值3000万元以上或年均新增上缴税金200万元以上的第二完成人;或近三年年均新增产值2000万元以上或年均新增上缴税金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完成人(需提供发明专利或成果证书,成果转化登记及针对该成果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的相关销售、税务或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并能证明本人为第一或第二完成人)。
第十一条 全职在赣两院院士核心团队成员经院士书面推荐后,可直接申报评审相应层级高级职称。每位全职在赣院士每年可推荐1人。
第十二条 对服务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重点产业,取得重要成果,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产生重要影响,对本行业具有引领示范作用,得到省内外同行广泛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经相关省直主管部门、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推荐并报省职称工作办公室同意后,可由相关省直主管部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三名本领域全职在赣权威正高级专家(两院院士、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相当层次的国家级人才)书面举荐,直接申报评审相应层级高级职称。每位举荐专家每年可推荐1人。
第十三条 上述申报条件中所指的各类奖项、项目及业绩成果(终算时间与评审一致)已在评审通过时使用过的,不能再次在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使用(若奖励证书上载明为集体成果,则应提供成果申报书或项目立项书及批复等能证明本人作用的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 有突出贡献人才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报。个人根据从事专业、研究方向、实际工作需要和符合相应申报条款要求,向所在单位申报评审相应高级职称,并如实提交相应佐证材料。
(二)考核推荐。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员政治素养、道德品行、知识能力、业绩水平等进行客观评价和考核推荐,对申报材料原件进行审核把关,并在本单位公开场所对拟推荐人员及其业绩、成果等证明材料进行公示公展,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属实的人员方可推荐上报。自由职业者考核推荐工作由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三)部门审核。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省直主管部门负责重点核实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准确、齐全,按人事隶属关系逐级向省职称工作办公室推荐报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报送。各地、各部门在推荐报送前,还须以适当方式对申报人员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属实的人员方可推荐上报。
(四)专家评审。省职称工作办公室组建专门评审委员会或指定相关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的业绩、成果等贡献情况进行评审。
具有高级职称自主评审权的单位,其有突出贡献人才申报自主评审系列(专业)高级职称,纳入本单位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
(五)公示批复。评审结果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属实的,批复并颁发证书。
第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及相关评审委员会应坚持评审条件,严格工作程序,确保评审质量。对在申报评审工作中违反职称政策与工作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申报评审所需费用,按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职称评审费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省属公办本科院校可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需要,制定不低于本办法的“绿色通道”条件,报省职称工作办公室同意后组织实施,并随同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方案一并上传至评审系统。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有突出贡献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21〕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