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职称考核认定办法

作者: 时间:2025-05-20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规范职称考核认定工作,根据国家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赣人社规〔202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考核认定是指由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后认定相应职称,是一种简化的职称评审方式。

第三条  职称考核认定对象范围,包括在我省各种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自由职业者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备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人员和技工院校毕业生。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考核认定。

第四条  职称考核认定包括员级、助理级、中级三个层级。

第五条  用人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申请职称考核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推荐,自由职业人员考核推荐工作由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称认定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职称的审核认定和批复发证。

第六条 职称认定机构按照以下权限负责对所属人员开展职称认定工作:

(一)市、县属单位人员,员级、助理级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中级报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二)省属单位人员由省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三)经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或批准的单位,其所属人员由本单位认定。

第七条  实行“以考代评”的各系列(专业)职称和工艺美术系列职称,不实行考核认定。有从业准入要求的职称,须先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方可申请考核认定相应职称。

第八条 事业单位应在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范围内开展考核认定工作。

第九条  具备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人员,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考核认定:

(一)大专、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申请认定员级职称;

(二)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可申请认定助理级职称;

(三)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可申请认定助理级职称;

(四)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申请认定助理级职称;

(五)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个月,可申请认定助理级职称;

(六)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与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累计满3年(其中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工作须满1年),可申请认定中级职称;

(七)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个月,可申请认定中级职称。

第十条  技工院校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在工程、农业、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7个职称系列申请认定相应的职称:

(一)高级技工班、中级技工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申请认定员级职称;

(二)中级技工班毕业后,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可申请认定助理级职称;

(三)高级技工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可申请认定助理级职称;

(四)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申请认定助理级职称。

第十一条 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相同或不相近的,其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延长1年后,可按其从事专业申请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考核认定。

第十二条  申报职称考核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学术研究能力,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考核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说情打招呼等不正当行为的,或因党纪政务处分、刑事处罚、年度考核等原因不得申报职称的,按照相关规定和各系列(专业)职称申报条件执行。

第十三条  职称考核认定按照个人申请、考核评议、逐级推荐、审核认定、批复发证的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申报人提出考核认定申请,提交劳动合同、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证书、工作业绩成果、年度考核情况等相关佐证材料。

(二)考核评议。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人提交的考核认定材料认真审核,并成立由具备高一级职称的人员和单位领导、人事干部组成的职称考核评议工作小组,成员不得少于5人。评议小组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对照考核认定条件及各系列(专业)职称申报条件中相应层级考核认定要求,对申报人员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水平、工作业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评议,以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半数视为通过

(三)逐级推荐。对考核评议通过人员,考核评议单位应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属实的,按人事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对照考核认定条件及各系列(专业)职称申报条件中相应层级考核认定要求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上报至认定机构。

(四)审核认定。认定机构严格对照考核认定条件及各系列(专业)职称申报条件中相应层级考核认定要求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认定机构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批复发证。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属实的人员,由认定机构予以批复,发放职称证书。

第十四条  考核认定通过人员的《江西省职称考核认定表》由用人单位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职称考核认定工作实行申报推荐、审核认定、批复发证等全流程网上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职称评审服务平台,加强职称信息化建设,优化考核认定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要求,加强对职称考核认定全过程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健全倒查追责、违规违纪处理机制,对于违规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职称考核认定的起算时间从认定机构认定之日起计算。考核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3〕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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