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海外归国人员职称评审办法

作者: 时间:2025-05-20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吸引更多的海外归国人员来赣工作和建功立业,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根据江西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外归国人员,是指在国(境)外全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定年限,回国后在我省各种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海外归国人员回国后5年内首次申报职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外归国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和创新为导向,打破论资排辈的传统观念和体制性障碍,不唯地域、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拘一格,实行用人单位考核和同行专家评议相结合、社会公认与业内认可相结合的评价方法。

第四条  实行“以考代评”的职称不纳入评审范围。实行“考评结合”的职称,需按要求取得考试合格成绩后方可申报。申报评审有从业准入要求的职称,须先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海外归国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达到卫生系列职称申报条件中规定的年度工作量。

第五条  事业单位海外归国人员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范围内申报评审职称。

第六条  海外归国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七条  海外归国人员申报评审职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科研、学术方面无不良诚信问题;

(三)具备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

第八条  海外归国人员符合相应职称申报条件的,可按相应职称条件申报评审;因在国(境)外学习或工作,达不到相应职称申报条件的,在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相应条件的情况下,可比照与其国内同期同学历人员在正常情况下达到的专业技术资历,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海外归国人员首次申报职称对继续教育不作要求。

第九条  申报正高级职称的,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境)外全球排名前200名高校、世界500强企业、著名科研机构或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管理职务及以上职务累计5年以上的学者、专家,并取得突出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二)在国(境)外工作期间,以第一作者(含共同第一作者、通讯作者,下同)在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科研论文,且有1篇及以上在《Nature》《Science》《Cell》上发表;或5篇及以上被SCI(JCR一区或中科院一区,以下简称一区)、SSCI(一区)、A&HCI(一区)或EI源刊)等英文权威科技论文检索工具或文摘收录检索;或在国(境)外高级别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编著或译著)累计1030)万字以上。

第十条  申报副高级职称的,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境)外全球排名前200名高校、世界500强企业、著名科研机构或国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管理职务及以上职务累计2年以上的学者、专家,并取得较好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二)在国(境)外工作期间,以第一作者在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科研论文,且有1篇及以上在《Nature》《Science》《Cell》子刊上发表;或3篇及以上被SCI(一区)、SSCI(一区)、A&HCI(一区)或EI源刊)等英文权威科技论文检索工具或文摘收录检索;或在国(境)外高级别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编著或译著)累计520)万字以上;

(三)获得国(境)外发达国家(地区)发明专利授权4项(个人排名前二),并累计实现成果转化100万元以上(需提供发明专利授权证书,专利转让合同或针对该专利运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的相关销售、税务或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并能证明本人为第一或第二完成人)

第十一条  海外归国人员申报评审职称,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报。个人根据所学知识、从事专业、研究方向、实际工作需要,向所在单位申报评审相应职称,并如实提交相应佐证材料。

(二)考核推荐。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员政治素质、品德、知识、能力、业绩、水平进行客观评价和考核推荐,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原件进行审核把关,并在本单位公对拟推荐人员及其业绩、成果等证明材料进行公示公展,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属实的,方可推荐上报。自由职业者考核推荐工作由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三)部门审核。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省直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各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准确、齐全,按人事隶属关系逐级向省职称工作办公室推荐报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报送。各地、各部门在推荐报送前,还须以适当方式对申报人员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属实的,方可推荐上报。

(四)专家评审。省职称工作办公室组建专门评审委员会或指定相关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的业绩、成果等贡献情况进行评审,评审其相应职称。

具有职称自主评审权的单位,其海外归国人员申报自主评审系列(专业)职称,纳入本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

(五)公示批复。评审结果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异议不属实的,批复并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海外归国人员申报中级职称,按我省职称评审办法或考核认定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港、澳、台地区来我省创新创业的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当年已通过海外归国人员评审渠道申报评审职称的人员,不得在同年再通过其他渠道申报评审。

第十五条  申报评审所需费用,按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职称评审费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属公办本科院校、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可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需要,制定不低于本办法的海外归国人员职称申报条件,报省职称工作办公室同意后组织实施,并随同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方案一并上传至评审系统

第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及相关评审委员会应坚持评审条件,严格工作程序,确保评审质量。对在申报评审工作中违反职称政策与工作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审定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3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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